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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治理重点 四类严肃处理 三点殷切希望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6-05-30

          

    5月29日下午,省人民医院在主体楼多功能厅召开了全院职工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会上,纪委书记、常务副院长曾国洪同志作了专项治理动员报告,崔建星副书记作了防范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发言,林曙光院长对开展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卫生厅副厅长、厅直纪委书记张寿生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院纪委副书记苏卓明主持会议。院领导许家穗、吴一龙、区金锐等同志也出席了会议,医院800多名职工参加了动员大会。

    在会上,曾国洪副院长代表院党委、纪委布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他指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次治理重点:(一)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的行为;(二)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行为;(三)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他还提到,在治理过程中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认错态度以及是否如实上缴有关财物等,按照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的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分别进行处理。四类问题要严肃处理:一是主动索取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财物或提成的;二是因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的财物或提成,在临床诊疗活动中造成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三是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顶风违纪(3月28日以后),继续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财物或提成的;四是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未在自查自纠期间说清问题、未主动如实上缴或部分上缴、部分保留的。

    崔副书记从法律的层面,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六)的重要观点,提醒广大医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林曙光院长针对开展治理工作,向全院职工提出了三点希望:第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两个方面来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第二,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第三,要人人受教育,人人提高认识,人人知道政策,人人自觉整改,通过治理工作,推动医院各方面发展。

    最后,张寿生副厅长作了题为《明确工作目标,严格把握政策,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他特别强调:商业贿赂在我国许多行业已经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包括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费、赞助业务研讨会费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开展自查自纠中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人人参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坚持依法办案,严肃查处违规人员;三是坚持常抓不懈,建立防治长效机制。张寿生厅长相信在医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医务人员支持配合下,省医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定会达到预期的效果。

                                                  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