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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结算(2020年3月)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0-03-19

一、生育就医结算
    1.参保人持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其所选定医疗机构或视同选定医疗机构(指选定医疗机构为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本市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就医,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保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就医凭证或符合规定的费用没有及时记账的,经各医保分中心查实后,联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记账操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予配合。
    3.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超出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计划生育就医结算
    除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需进行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凭以下任一材料,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如《计划生育服务证》、参保单位开具的证明(经与原件核对后留存复印件)等;
    2.有效的结婚证;
    3.参保人本人作出的该孕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可在《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中列明)。
    对参保满一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选定医疗机构应予以记账,由医保中心与选定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三、转院就医结算
    1.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对参保人转院申办信息加具意见;
    3.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所属的医保分中心审核参保人转院申请信息,符合转院规定的,分中心审批通过后参保人凭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转出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为视同医疗机构医院的,视同医疗机构均可办理转院,但视同医疗机构内部不能办理转院。
四、改点就医结算
    改点需由参保人或家属前往各区医保中心办理。
参保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改点的,其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急诊就医结算
    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向各医保分中心申请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就医结算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其所选定(含视同选定)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如下:
    1.产检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高于300元的,按300元;低于30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
    2.计划内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医疗费用按 50% 的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相对应的定额结算标准,高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低于定额结算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
    3.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一级医疗机构85% 、二级医疗机构70% 、三级医疗机构55% 的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相对应的定额结算标准,高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低于定额结算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